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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住家房屋補助費(第3次公告)及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第1次公告)清冊

檔名: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住家房屋補助費(第3次公告)及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第1次公告)清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主旨: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住家房屋補助費(第3次公告)及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第1次公告)清冊

公告事項:

一、查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優先搬遷地區及其他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業經內政部110年5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749號函及110年7月9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843號函核准徵收,並經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26日府地航字第11001232921號公告及110年7月12日府地航字第11001669031號公告在案。

二、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10點規定,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於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發給住家房屋補助費:
(一)於建築改良物查估調查表登載之用途別含住家。
(二)於建築改良物房屋稅課稅明細表登載房屋課稅面積含自住或公益出租用或非自住住家用之一。
(三)其他足資證明作為住家使用文件。
符合前項規定之補助金額,按其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自動拆遷獎勵金及安置重建補助費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但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列之合計面積占房屋稅課稅總面積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或前項第三款作為住家使用文件所載面積未達該建築改良物面積百分之五十者,補助金額按所占面積比例計算。

三、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12點規定,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未依第4點至第6點規定辦理優先搬遷、自願優先搬遷之建築改良物於本局所定期限內完成騰空點交,經查明屬實,按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百分之十五發給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

四、本案公告清冊陳列於本局及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後續將由桃園市政府協助辦理通知民眾及發價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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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住家房屋補助費(第3次公告)及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第1次公告)清冊   [雜湊值驗證] 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住家房屋補助費(第3次公告)及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第1次公告)清冊.pdf
檔案大小:846 KB下載次數:121最後更新日期:2025/04/28
下一則本局114年4月22日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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