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6
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第二階段安置土地選配結果圖冊公告函
檔名: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第二階段安置土地選配結果圖冊公告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主旨: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第二階段安置土地選配結果圖冊。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圖冊
(一)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安置作業-第二階段乙種工業區安置土地分配結果清冊。
(二)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安置作業-第二階段乙種工業區安置土地讓售結果清冊。
(三)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安置作業-第二階段乙種工業區安置土地選配結果圖。
二、公告期間:自112年10月16日起至同年11月15日止,共計30日。
三、閱覽地點: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及本府(地政局航空城開發科)。
四、上開乙種工業區安置土地分配/讓售結果清冊所載面積如與地籍測量面積不符時,由本府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清冊面積,至其所增加或減少面積,應按配售單元之地價計算並繳納或發還差額地價。
五、安置廠商或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本案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於公告期間內(112年11月15日前,親自送達以收件日為準,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安置土地選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本府對於安置廠商或土地所有權人異議事項將予以查明處理,並將查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如不服本府查處情形,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於查處結果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可至「
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訴願審議類表格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