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2022-05-02

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規定

檔名:111.2.18發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主旨: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上一則111年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 下一則桃園航空城土地標售專區 - I基地
["HostName"]:CAAWEB-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