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7
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土地改良物各式補償清冊(第2次複估)公告文
檔名:航空城機場園區-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土地改良物各式補償清冊(第2次複估)公告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主旨: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土地改良物各式補償清冊(第2次複估)。
公告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
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及其應補償之費額:下列各式清冊陳列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機場工程處)、本府地政局、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閱覽處。
(一)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清冊(第2次複估)1冊。
(二)建築改良物拆遷救濟金清冊(第2次複估)1冊。
(三)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清冊(第2次複估)1冊。
(四)營業損失補償費清冊(第2次複估)1冊。
(五)人口遷移費清冊(第2次複估)2冊。
(六)自動拆遷獎勵金清冊(第2次複估)2冊。
(七)優先搬遷獎勵金清冊(第2次複估)2冊。
(八)房租補助費清冊(第2次複估)2冊。
(九)搬遷補助費清冊(第2次複估)2冊。
四、公告期間: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5月2日止,計30日。
五、本案奉准徵收之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改良物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上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六、被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本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
七、本案被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救濟金,本府訂於111年5月4日至同年5月6日於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桃園市大園區中華路298號)辦理發價作業,請依排定時程表前往領價。
(一)發放款項:
1、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2、建築改良物拆遷救濟金。
3、建築改良物其他救濟金。
4、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
5、工廠與商業搬遷補助費。
6、營業損失補償費。
(二)如有下列情形者,請先配合辦理下列相關事項,再行領取補償費、救濟金:
1、被徵收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領取補償費、救濟金時應提出抵押權或典權之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證明文件,設有限制登記者,應提出法院塗銷限制登記之囑託書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證明文件。
2、被徵收建築改良物如屬公同共有,領取補償費、救濟金時應依民法第828條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請全體公同共有人先行協議領取方式,於協議完成後再檢具協議書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府預約領取補償費、救濟金,毋須於上開期間前往領價。
3、繼承人申領補償費、救濟金者,請先將相關繼承文件送本府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另函通知領取。(另因戶政機關僅提供被繼承人部分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故請轉知其他繼承人。)
4、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倘已申請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者,因尚有審查准駁作業待辦,倘准予保留則補償費、救濟金不予發給,即屬同意不必於公告期滿15日內完成發價者,故請勿於上開期間前往領價。
5、其餘不克於排定時程領取補償費、救濟金者,請先與本府地政局航空城開發科聯繫(電話:03-3867400,請參照桃園航空城領取徵收補償費聯繫資訊表,依歸戶號查詢對應分機),再依約定時間前往領價。
八、被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逾期未領或拒領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繳存補償費保管專戶待領及保管,並視為補償完竣;逾15年未領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九、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建築改良物依規定不得建造者 ̇及農作改良物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上開2種情形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公告期滿後本府將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本府將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十、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建築改良物補償標準,係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合法建築物於需用土地人規定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經查明屬實者,除發給補償費外,並加發補償費百分之五十之獎勵金;其他建築物依限騰空點交完竣經查明屬實者,按合法建築物補償標準百分之六十發給救濟金,並加發救濟金百分之五十之獎勵金。
十一、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4點規定,位於優先搬遷區,未能參與先建後遷者,發給下列獎勵及補助:
(一)優先搬遷獎勵金:優先搬遷區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於公告拆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並經查明屬實者,以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發給之。
(二)房租補助費:優先搬遷區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符合設籍及居住事實條件建築改良物於公告拆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經查明屬實者,原則每一建築改良物得發給一份房租補助費,合法建築改良物發給80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給72萬元,並由戶長代為領取。倘屬須部分拆遷者,則依拆遷面積之級距遞減。
(三)搬遷補助費:
1、經核定發給人口遷移費者,並於公告拆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另加發一份人口遷移費作為搬遷補助費。
2、經核定發給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救濟金者,並於公告拆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另加發一份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救濟金作為搬遷補助費
十二、得提出異議及行政救濟之期限:
(一)權利關係人如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111年5月2日前,親自送達者以收件日為準,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權利關係人如不服本件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非投郵日),並將副本抄送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三)權利關係人如對徵收補償價額(合法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有異議,得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本府對異議事項將予以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如不服查處情形,應於本府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本府審查後,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如不服復議結果,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四)權利關係人如對拆遷救濟金價額(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之土地改良物)有異議,本府對異議事項將予以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如不服查處情形,應於本府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繕具訴願書經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書可至
桃園市政府網站-便民服務-下載專區-民眾常用下載專區(發布單位:法務局)下載。
十三、如遇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原因致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辦理。
十四、有關領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或救濟金應備證明文件須知、領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或救濟金排定時程表等資料,將隨通知函檢送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並於「
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主題網」-下載專區供下載,亦可洽本府地政局航空城開發科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