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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區段徵收公告文

相關重要資訊如重要事項提醒、相關權益文件、申請書表等下載連結如下,亦可洽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航空城開發科索取。


「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徵收公告通知之相關文件書表

檔名:「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區段徵收公告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主旨:公告區段收本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優先搬遷區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

公告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

三、核准徵收機關及文號:內政部110年5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749號函。

四、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及其應補償之費額:

(一)區段徵收範圍包含本市桃園市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等17個地段部分地號,共計1,858筆公私有土地(面積合計554.9659公頃)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

(二)相關書圖清冊及陳列地點如下:

1、區段徵收計畫書陳列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機場工程處)及本府地政局。

2、區段徵收範圍地籍圖1份及下列各式清冊,陳列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機場工程處)、本府地政局、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
(1)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清冊(合法建築改良物)1冊。
(2)建築改良物拆遷救濟金清冊(其他建築改良物)1冊。
(3)建築改良物其他救濟金清冊(合法、其他建築改良物)各1冊。
(4)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清冊1冊。
(5)工廠與商業搬遷補助費清冊(合法、非合法)各1冊。
(6)營業損失補償費清冊1冊。
(7)人口遷移費清冊(合法、其他建築改良物)各1冊。
(8)自動拆遷獎勵金清冊(合法、其他建築改良物)各1冊。
(9)建築改良物其他救濟金之自動拆遷獎勵金清冊(合法、其他建築改良物)各1冊。
(10)優先搬遷獎勵金清冊(合法、其他建築改良物)各1冊。
(11)房租補助費清冊(合法、其他建築改良物)各1冊。
(12)搬遷補助費清冊(合法、其他建築改良物)各1冊。
(13)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清冊(合法、非合法)各1冊。

五、公告期間:自民國110年5月3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計30日。

六、本案奉准徵收之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改良物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上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七、被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本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

八、被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本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恕不受理。

九、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徵收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之。本案被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救濟金,本府將自110年7月9日開始發放,並於110年7月9日至7月14日於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桃園市大園區中華路298號)辦理發價作業。另為因應新冠肺炎防疫工作,本階段原則以轉帳方式辦理發價作業,請領款人填列轉帳同意書,並檢附存摺封面影本及相關應備文件,依排定時程前往領取補償費、救濟金。

(一)發放款項:
1、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2、建築改良物拆遷救濟金。
3、建築改良物其他救濟金。
4、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
5、工廠與商業搬遷補助費。
6、營業損失補償費。

(二)如有下列情形者,請先配合辦理下列相關事項,再行領取補償費、救濟金:
1、被徵收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領取補償費、救濟金時應提出抵押權或典權之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證明文件,設有限制登記者,應提出法院塗銷限制登記之囑託書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證明文件。
2、被徵收建築改良物如屬公同共有,領取補償費、救濟金時應依民法第828條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請全體公同共有人先行協議領取方式,於協議完成後再檢具協議書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府預約領取補償費、救濟金,毋須於上開期間前往領價。
3、繼承人申領補償費、救濟金者,請先將相關繼承文件送本府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另函通知領取。(另因戶政機關僅提供被繼承人部分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故請轉知其他繼承人。)
4、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倘已申請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者,因尚有審查准駁作業待辦,倘准予保留則補償費、救濟金不予發給,即屬同意不必於公告期滿15日內完成發價者,故請勿於上開期間前往領價。
5、公告期間對查估內容有異議,向本府申請複估或已申請複估者,請複估確定後,再行領取補償費、救濟金。
6、其餘不克於排定時程領取補償費、救濟金者,請先與本府地政局航空城開發科聯繫(電話:03-3867400,請參照桃園航空城責任區聯繫資訊表,依歸戶號查詢對應分機),再依約定時間前往領價。

十、被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逾期未領或拒領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繳存補償費保管專戶待領及保管,並視為補償完竣;逾15年未領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十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及農作改良物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上開2種情形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公告期滿後,本府將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本府將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十二、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建築改良物補償標準,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合法建築改良物依限自動拆遷完竣者,除發給補償費外,並加發補償費百分之五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另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改良物依限自動拆遷完竣者,按合法建築物補償標準百分之六十發給拆遷救濟金,並加發拆遷救濟金百分之五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

十三、本案建築改良物自動拆遷期限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自動拆遷期限:至110年10月31日止。

(二)自動拆遷標準:騰空點交。即合法或其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出具騰空照片、斷水、斷電、斷瓦斯、戶籍遷出等相關證明及切結書:
1、自行清空建築物內全部物品。
2、自行將建築物全部拆遷完竣,且安全無虞。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騰空點交時,除家具及垃圾等廢棄物需清運完竣外,如涉及建材之拆除者,相關營建剩餘土石方(如磚瓦、混凝土塊等)亦須清運完竣。

十四、建築物所有權人請依上開自動拆遷標準,檢附應備文件,於自動拆遷期限前,向本府以書面提出申請領取自動拆遷獎勵金,逾期不予發放。另如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特殊情況無法於期限內自動拆遷者,得於公告通知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檢附具體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拆遷,並以1次為限。申請案經查明不影響公共設施施工期程且經同意後,核定展延期限,並以3個月為限,其自動拆遷獎勵金按百分之九十發給。

十五、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4點規定,位於優先搬遷區,未能參與先建後遷者,於建築物依限自行拆遷完竣後發給下列獎勵及補助:

(一)優先搬遷獎勵金:優先搬遷區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於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遷完竣,經查明屬實者,以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優先搬遷獎勵金。申請展期不得逾3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經同意展期且於展期期限內完成拆遷者,其優先搬遷獎勵金按上開標準百分之九十發給。

(二)房租補助費:優先搬遷區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符合設籍及居住事實條件者,原則每一建築物得發給一份房租補助費,合法建築物發給80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給72萬元,並由戶長代為領取。倘屬部分拆遷者,則依拆遷面積之級距減。申請展期不得逾3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經同意展期者其房租補助費於自動拆遷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期1個月,合法建築物扣減1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扣減9千元;逾期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三)搬遷補助費:
1、經核定發給人口遷移費者,並於公告之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遷移,另加發一份人口遷移費作為搬遷補助費。
2、經核定發給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救濟金者,並於公告之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遷移,另加發一份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救濟金作為搬遷補助費。
3、申請展期不得逾3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經同意展期且於展期期限內完成拆遷者,其搬遷補助費按上開標準百分之九十發給。

十六、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7點規定,優先搬遷區內符合設籍及居住事實條件之本府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設籍人口數發給特別救助金,每戶2人(含)以下發給新臺幣20萬元,每增加1人加發5萬元,6人以上以6人計。

十七、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8點規定,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其他建築改良物,於完成拆除後,可分配允建面積按合法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百分之四十五發給安置重建補助費。本府將逕行依規定按各筆基地之允建面積及實際建築情形,計算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其他建築改良物之可分配允建面積及其安置重建補助費數額,另行造冊公告並通知所有權人。

十八、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9點規定,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曾經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致原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重新建築使用,且用途為住家者,所有權人得以書面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得按前點規定核發安置重建補助費。建築改良物坐落土地屬無容積管制、無允建面積、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不含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按前點規定計算其允建面積後,得申請加計補助面積,並以100平方公尺為限。本項安置重建補助費受理申請期間為110年5月31日至7月30日,所有權人得填列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上開期間向本府提出申請。

十九、得提出異議及行政救濟之期限:

(一)權利關係人如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110年6月30日前,親自送達者以收件日為準,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權利關係人如不服本件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抄送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三)權利關係人如對徵收補償價額(合法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有異議,得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本府對異議事項將予以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如不服查處情形,應於本府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本府審查後,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如不服復議結果,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四)權利關係人如對拆遷救濟金價額(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之土地改良物)有異議,本府對異議事項將予以查明處理,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如不服查處情形,應於本府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繕具訴願書經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書可至桃園市政府網站-便民服務-下載專區-民眾常用下載專區(發布單位:法務局)下載。

二十、如遇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原因致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辦理。

二十一、有關領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或救濟金應備證明文件須知領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或救濟金排定時程表、建築物自動拆遷申請書、曾經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取得土地之建築物(二次徵收)安置重建補助費申請書等資料,將隨徵收通知函送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並於「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主題網」-下載專區供下載,亦可洽本府地政局航空城開發科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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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區段徵收公告文   [雜湊值驗證] 「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區段徵收公告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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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則訂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下一則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25日訂定「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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